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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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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福利機構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福利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並於許可立案之 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私人或團體辦理
第二十二條
之兒童福 利機構,而不對外接受捐助者,得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前項兒童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 接受捐助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助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三條
之兒童 福利機構;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助;辦理不善者,令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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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福利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0條
兒童福利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
「福利機構」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機構:一、托兒所。二、兒童樂園。三、兒…
第23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收容不適於家庭養護或寄養之無依兒童,及身心有重大缺陷不適宜於…
第24條
前二條各兒童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待遇、福利等另訂定之。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 第24條
看 兒童福利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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