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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福利機構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福利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並於許可立案之 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私人或團體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兒童福 利機構,而不對外接受捐助者,得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前項兒童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 接受捐助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助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兒童 福利機構;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助;辦理不善者,令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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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福利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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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