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福利法 › 第50條

兒童福利法 第50條

兒童福利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期辦理立案或財團法人登記、或停止第二 項之行為,逾期仍不辦理或停止者,得連續處罰之,並公告其名稱,且得 令其停辦。 兒童福利機構辦理不善,經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仍不 改善者,得令其停辦。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罰鍰,仍拒不停辦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或決議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收 容之兒童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兒童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 制實施之,並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兒童福利法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