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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應在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九項規定之配額內核發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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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