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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合法連續居留及合法居留,指持用外僑居留證之居住期間。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本法施行前居留期間,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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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