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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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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受收容人之暫予收容處分,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之二
第五項規定失其效力時,如其仍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有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所定各款事由之一,移民署得審酌法院裁定釋放受收容人之理由後,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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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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