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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依本法或本細則規定發給之入國許可證件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件,重新申請換發或補發,原證件作廢: 一、入國許可申請書。 二、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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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