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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 第37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第 六 章 附則
移民署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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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移民署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通知書通知關係人陳述意見。
第35條
移民署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第36條
移民署得選定適當之人、機關或機構為鑑定。
第38條
依本法或本細則規定發給之入國許可證件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件,重新申請換發或補發,原證件…
第39條
依本法規定發給之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污損或遺失者,…
第40條
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
第41條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臺灣地區以外製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
第42條
申請入出國及移民案件,需繳交之照片,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
第43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
← 第36條
看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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