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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7條

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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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