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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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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91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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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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