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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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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條
第 二 章 國民入出國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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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
「國民入出國」的其他條文
第6條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第7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
第7-1條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二、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三、…
← 第4條
看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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