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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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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0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 一、
第七條
或
第十八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 二、依
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 三、依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過夜住宿。 四、
第四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件。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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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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