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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 第13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13條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
第二十九條
至
第三十五條
規定核定。 依關稅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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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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