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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14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為限。 前項之行李物品,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口貨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限額。但不得包括管制進口物品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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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