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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 第9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9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
第十七條
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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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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