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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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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