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6條

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