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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各兒童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各兒童之家收容之兒童,以初生至未滿十二歲者為限,但超過收容年齡者 ,如有特殊情形,繼續收容之。兒童之家收容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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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