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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各兒童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各兒童之家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課:收容業務、兒童保護與出養、家庭調查、個案登記及管 理、就學、就業、諮詢工作、社會連繫及志願服務等事項。 二、保育課:兒童保育與生活輔導、心理輔導、課業輔導及提供文康、才 藝等事項。 三、衛生保健課:保健、環境衛生與衛生教育、預防注射及醫療復建等事 項。 四、行政課:研考、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採購、事務管 理、財產管理、工友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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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