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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各兒童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收容教養孤苦無依兒童,設特北區、中區、南 區兒童之家 (以下簡稱各兒童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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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