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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 第3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室、隊: 一、基本測量及企劃科。 二、地籍測量科。 三、基本圖資測製科。 四、應用圖資測製科。 五、圖資供應管理科。 六、圖資應用推廣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二、北區第二測量隊。 十三、中區測量隊。 十四、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五、南區第二測量隊。 十六、東區測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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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