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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管理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本處轄管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違章建築之查報。 七、遊憩區、遊客服務中心與遊憩據點之經營管理及督導。 八、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九、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十、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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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