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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 第2條

聲請解除限制人,須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取得國籍後,在中國有一定之住所,而現在仍居住在中國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為有能力者; 三 品行端正者;、 四、通曉中國語言文字者; 五、對於黨國,無不忠實之言行者; 六、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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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