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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 第4條

聲請解除限制,須由本人填具聲請書一紙,連同所領部頒許可證照,及本 人最近四寸半身相片二張,呈報現住地方之核管官署。其聲請書式另定之 。 隨同歸化人取得國籍之妻及子女聲請解除限制時,須將其父母或夫所領部 頒許可證照,呈繳該管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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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