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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 第4條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第4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內中產以下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合計僅有一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二、合計持有房屋一戶以內。 三、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八百五十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縣(市)住宅為新臺幣七百萬元以內。 四、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內。 屬政府債權之住宅貸款,比照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認定之。 第一項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依執行機關認可之方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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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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