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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第8條

金融機構受理支持金申請後,應核轉執行機關審核。 前項申請案應備文件及資料有須補正者,由執行機關通知借款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與第四條所定條件不符者,執行機關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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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