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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第9條

執行機關經審核借款人符合第四條所定條件及第七條第二項申請相關規定者,一次發給新臺幣三萬元支持金,並由金融機構直接存入該借款人繳納貸款本息之帳戶或其他方式辦理。 前項支持金不影響借款人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生活補貼、補助或津貼等協助措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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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