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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少年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少年之家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內政部少年之家(以下簡稱本家)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教學組:掌理義務教育聯繫、職…第3條本家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左列事項:一、教學課:掌理義務教育聯繫、職訓規劃與執行、教學管理等事…第4條本家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護士、書記。第6條本家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8條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家訂定,報內政部備查。第9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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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