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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少年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 第9條
內政部少年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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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家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護士、書記。
第5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6條
本家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8條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家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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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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