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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的組織、職責和業務範圍,目的是為了確保籌備處在設立初期能有效運作,以推動建築研究和相關業務的開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12-20・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為籌設建築研究所,推動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改善全民整體居住環 境品質、提高營建技術水準及加強都市發展建設,特設置建築研究所籌備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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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規劃組:掌理建築研究發展規畫,研究方向策訂,研究計劃審議,研 究成果評估,國內外研究機構交流合作,建築研究所建築設施與環境 規劃等事項。 二、工程組:管理建築構造、建築材料、營建技術、結構系統之研究;技 術、工法、材料、設備之評估審查;建築研究所有關工程設計與興辦 等事項。 三、資訊組:掌理建築資訊體系規劃,國內外建築圖書資訊蒐集整理與服 務,建築資訊中心籌建,大地工程地質資料庫建立等事項。 四、推廣組:掌理研究成果推廣應用,專題研討與講習,建築專業人力教 育訓練,建築規範及生產合理化之推動,建築產業諮詢服務等事項。 五、秘書組:掌理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工程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策 訂、彙編;文書、山納、庶務、工友管理、刊物出版及不屬各組之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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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副主任二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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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技正、研究員、專員、副研究員、設計師、科員 、技士、助理研究員、技佐、辦事員及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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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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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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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因技術研究發展業務需要,得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擔任顧問,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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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案評估審查會,評估審查會審查人員依規定 酌給研究費或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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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備 註:編制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5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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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於建築研究所成立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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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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