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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6條

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研究計畫之主持、執行及成果應用事項。 二、關於建築研究發展現況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委託辦理研究之課題及方向之擬訂事項。 四、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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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