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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3條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委託他人執行者,其對受託者之監督依
第二十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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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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