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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4條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成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成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成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成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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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包括下列各款全國性財團法人:一、依財團法人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許可…
第4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解散或被廢止備案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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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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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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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
第9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之成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
第10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
第12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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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
第16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成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
第17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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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隨時參酌業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
第20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
第21條
政黨因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備案、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解散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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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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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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