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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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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合法依據。 前二項之軌跡資料、相關證據及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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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包括下列各款全國性財團法人:一、依財團法人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許可…
第4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解散或被廢止備案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第5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及處理…
第6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
第7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
第8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
第9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之成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
第10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
第12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
第13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
第14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成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
第15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
第16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成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
第17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
第19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隨時參酌業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
第20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
第21條
政黨因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備案、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解散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
第22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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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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