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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消防署為執行各商港區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特設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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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大隊掌理下列事項:一、港區消防安全檢查與防災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二、港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第3條本大隊置大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副大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第4條本大隊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第5條本大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6條本大隊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第7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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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