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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 第10條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10條
第 三 章 權責
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陞遷、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各分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各分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六、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隊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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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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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之權責如下: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二、人事管理業務之決定事…
第11條
課員、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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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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