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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 第12條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12條
第 三 章 權責
本隊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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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9條
隊長之權責如下: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二、人事管理業務之決定事…
第10條
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二、主…
第11條
課員、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 第11條
看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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