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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 第9條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9條
第 三 章 權責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管理業務之決定事項。 三、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決定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五、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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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二、主…
第11條
課員、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第12條
本隊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8條
看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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