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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21條

第 三 章 權責
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轉)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消防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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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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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