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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第2條

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區域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市鄉計畫、舊市鎮更新、新市區開發計畫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都會地區建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新市鎮開發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國民住宅興建與管理之策劃、審核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國家公園之規劃、建設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保護自然環境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建築管理之督導與建築技術、建築材料之研究及審核事項。 十、關於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建築業、鑿井業、建築師及有關營建之土壤鑽探業、工程顧問公司暨專業技師等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市區道路、自來水、下水道、市區公園建設之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工程受益費、工程計畫及徵收範圍之審核、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工程招標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營建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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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署設綜合計畫組、都市計畫組、國民住宅組、國家公園組、建築管理組、公共工程組,分掌前條所列事…第4條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事項。第5條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第6條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六人,職位…第7條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人事室所需工作…第8條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會計…第9條本署於必要時,得層報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第10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第11條本署對外公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一、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二、曾…第12條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定,報請內政部核定之。第1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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