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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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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 第4條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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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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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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