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 第23條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第23條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主管、直屬各單位首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