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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臺南教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院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書記。 本院置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護士。 第一項主管保健業務之課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 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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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