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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辦事細則 第7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 七、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之配賦、檢查、保養、汰換、督導及考核。 八、支援機動勤務及各項訓練之醫療救護。 九、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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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