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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第11條

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三、隊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大隊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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