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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第10條

第 三 章 權責
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大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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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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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