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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第17條

督察員、組員、警務員、偵查員、技士、技佐、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 、隊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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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