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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第18條

本大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大隊長召集, 以副大隊長、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 其他人列席,各隊得個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出 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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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