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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隊組織規程 第1條

為維護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及保護環境,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 五條及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十三條規定設國家公園警察隊 (以下簡 稱警察隊) ,並冠以地區名稱隸屬內政部警政署;其依國家公園法令執行 職務時,並受國家公園管理處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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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警察隊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及災害急難之搶救事項。二、關於國家公…第3條警察隊置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隊長襄助之。第4條警察隊置警務員、技士、技佐、小隊長、隊員、辦事員,必要時得僱用雇員。第5條警察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第6條警察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第7條警察隊設勤務指揮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副隊長或其他適當人員兼任,作業人員由編制內調派運用。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9條警察隊經費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編列預算支應。第10條警察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警察隊擬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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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