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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隊組織規程 第2條

警察隊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及災害急難之搶救事項。 二、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及環境之保護事項。 三、關於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法令規定及警衛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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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警察隊置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隊長襄助之。第4條警察隊置警務員、技士、技佐、小隊長、隊員、辦事員,必要時得僱用雇員。第5條警察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第6條警察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第7條警察隊設勤務指揮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副隊長或其他適當人員兼任,作業人員由編制內調派運用。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9條警察隊經費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編列預算支應。第10條警察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警察隊擬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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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