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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組織規程規範民防指揮管制所的組織、任務、職責等相關事項,旨在建立民防指揮管制體系,以確保民防工作的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2-30・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民防防情、防護業務,特設民防指揮管制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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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放、協調、督導。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之通(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聯繫。 三、防情有線電、無線電與遙控警報系統之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 四、民防防情、防護人員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五、防情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六、防空疏散避難規劃、宣傳之督導、考核。 七、空襲防護之聯繫、協調。 八、支援及協助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檢修。 九、協助重大災害應變之傳報、督導。 十、其他有關民防防情、防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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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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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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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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